时间:2022-01-12 20:10: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https://club.domain.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20856&extra=page%3D1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21000031] 投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08 层(07)801 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李栋立 被投诉人:张国兵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和谐家园 2 区 1 栋 4 单元 102 争议域名:kingston.cn 注册机构: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北 京 1 (2021)中国贸仲域裁字第 0039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 解决中心)根据 2019 年 6 月 18 日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 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19 年 6 月 18 日实施的《国家顶 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9 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 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7 日针 对域名“kingston.cn”以张国兵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 的 投 诉 书 , 受 理 了 有 关 “Kingston.cn” 域 名 争 议 案 。 案 件 编 号 CND-2021000031。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 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21 年 7 月 7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21 年 7 月 14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 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 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 其 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21 年 7 月 15 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 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 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 人。 2021 年 7 月 27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 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 诉人,本案程序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和发送书面投诉通知, 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程序规 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 诉书及附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CNNIC 及争 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 始通知。 被投诉人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答辩书 及证据材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投诉人转送了 上述材料。 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 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域 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董炳和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 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2021 年 8 月 3 日,董炳和先生回复同 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21 年 8 月 4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 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董炳和先生为本案独 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 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 14 日内即 2021 年 8 月 18 日之前(含 8 月 18 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 街 5 号 08 层(07)801。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李栋立。 (二)关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为张国兵,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和谐家园2 区 1 栋 4 单元 102。 被投诉人是现有争议域名“Kingston.cn”的持有人。争议域名 “kingston.cn”于 2020 年 5 月 9 日通过注册商阿里巴巴云计算(北 京)有限公司获得注册。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1. 投诉人依法享有与“kingston”相关的民事权益,被投诉的域名“kingston.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投诉人对“kingston”享有厂商名称权益,投诉人及投诉人在境内、境外的母公司、关联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均包含“Kingston”,被 投诉的域名“kingston.cn”与投诉人享有的厂商名称权益相同。 金士顿科技公司(英文名:Kingst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下称“母公司”)成立于 1987 年。母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0 日全资 设立金士顿科技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英文名:Kingston Technology ELECTRONICS(Shanghai) Co., Ltd.),作为在中国上海全资投资的 商业实体,为母公司提供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采购、销 售及市场营销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诉人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 由母公司在爱尔兰的子公司金士顿科技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 Kingston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资设立,企业设立时, 投诉人的曾用名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Kingston Technology (CHINA) Co., Ltd.)。2020 年 7 月 28 日,金士顿科技国 际有限公司将投诉人的全部股权转让至金士顿科技电子(上海)有限 公司名下。2020 年 10 月 20 日,投诉人将中文名称更名为现名金士 顿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Kingston Technology Co.,Ltd)。上述母 公司、金士顿科技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及投诉人(三企业以下合称 “金士顿”)的中文企业名称中均包含“金士顿”,英文企业名称中均 包含“kingston”。 经多年品牌经营,金士顿将“kingston”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 的驰名品牌,在全世界范围内已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金士顿的全 球总部设在美国加州芳泉谷,在全球拥有超过 3,000 名员工。金士 顿的国际服务网络遍布六大洲,包括经销商、转售商、零售商和 OEM 客户。金士顿的产品自 1987 年开始进入市场,发展至今已成为全球 最大的独立内存产品制造商,位列《福布斯》杂志“全美私企 500 强”。金士顿品牌内存产品种类超过 2000 种,性能卓越,品质可靠, 产品和服务网络遍及全球,深受全球用户信赖和好评,为全球存储产 品领导品牌。 金士顿已对“kingston”申请注册商标保护,被投诉的域名 “kingston.cn”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权相同。母公司于 1998 年 3 月 25 日申请并注册了“KINGSTON”商标,注册号为“2024537”,国 际分类为“9”;母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申请并注册了“KINGSTON TECHNOLOGY”商标,注册号为“12173328”,国际分类为“9”。 截至目前,上述商标状态仍为“注册”,且尚在保护期限内,受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金士顿已对部分涉“kingston”的域名已申请注册保护,被投诉 的域名“kingston.cn”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已享有的域名相同或构成 混淆。为在域名领域保护金士顿对“kingston”可期待的权益,金士 顿对“kingston”、“金士顿”等内容进行的域名注册保护包括但不限 于: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注册 “kingston.com.cn”域名;投诉人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注册“金士 顿.cn”域名。 金士顿享有权利的“kingston.com.cn”域名与被投诉域名 “kingston.cn”的主要部分均为“kingston”,该主要部分相同,在金士顿经过长期的经营使“kingston”具有广泛的识别度和知名度的 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能对该两域名产生关联性联 想,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kingston”是金士顿相关企业的厂商名称,也是金士顿产品设 计的名称,该名称在实际的宣传过程中已经大量使用,金士顿已花费 巨资用于公司和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同时,“kingston”是金士顿的 重要商标,由金士顿拥有并广泛使用。金士顿母公司的注册时间、产 品进入市场的时间、“KINGSTON”和“KINGSTON TECHNOLOGY” 商标注册的时间以及“kingston.com.cn”、“金士顿.cn”域名注册的 时间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kingston.cn”的时间。被投诉人与投诉人 无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投诉人也未曾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 “KINGSTON”和“KINGSTON TECHNOLOGY”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被投诉人对域 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登录被投诉域名“kingston.cn”网站显示:“kingston.cn 寻求合 作请联系 18518888178,微信同号 该域名可以合作项目,洽谈合作 可以联系 571855771@qq.com If you would like to purchase this domain name please contact WeChat:Audy997756”。可见,被投诉 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 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 时,被投诉人将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kingston”企业名称和商标 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投诉人及关联企业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 上使用“kingston”。 被投诉人明知“kingston”企业及商标的知名度,将“kingston.cn” 域名抢先注册显然具有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恶意。 综上所述,被投诉的域名“kingston.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 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 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 意,被投诉人注册“kingston.cn”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投诉完全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投诉应 当得到支持。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 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原文引用): “1.我方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 意图,则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我方持有的争议域名目前没有未搭建任何与品牌方相关的网站, 无利益冲突,域名未被用于运营获取营利,符合上述情形,我方对该 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建站历史快照可查,具体证据见附件(域名持有 期间的建站历史快照)。 2.我方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并非侵害到商标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条描述,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 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方持有的争议域名暂时作为项目储备还未投入商用,与对方商 标所保护的权益并不冲突,所以拥有商标也不能做为本次裁判的唯一 依据。商标法存在的意义是保护商业个体在商业活动中品牌权益,创 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商业环境,而非这种强盗逻辑,在未对其构成利 益冲突的前提下,肆意侵占他人财产。 3.投诉方举证牵强附会捏造事实,我方并未有主动定向销售获利嫌疑 投诉方强调我方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 取不正当利益,此说法毫无根据,捏造事实,我方在争议域名过期获 得并持续拥有争议域名两年,未曾以任何方式联系过投诉人,也没有 试图将该域名出售给投诉人以及明确知道是投诉人竞争对手的潜在 买家,如果投诉方有直接证据证明我方有主动销售以上行为,我方将 免费转移争议域名给被投诉方,如果没有上述行为,这种恶意揣测, 虚构并以此为证据诉讼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严重侵犯了我方利益, 我方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4.我方获取争议域名的方式并非直接注册,而是通过聚名网高价竞拍得来,直接注册者是聚名网,我方看中域名本身的价值,并非恶 意注册,在此之前也未知投诉方金士顿品牌的其他信息,请投诉方提 供更加准确的证据,我方可以提供域名获取方式证据,具体证据见附件(聚名账户信息竞价得标信息)。 5.域名本身并不是为了出售,只是项目储备 我方代表人长期从事数字资产行业,具有公司实体(北京字节飞 舞科技有限公司),域名和版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本来就是本 公司长期持有的数字资产,我们会定期收购一些品相含义都很不错的 域名作为项目储备或者资产储备,数字资产合理转售是应该得到法律 的保护,毕竟我们也是交税的,何况争议域名暂时并不是以出售为主 要目的,我方也并非可以刻意阻止投诉人代表的公司以域名的形式在 互联网上使用‘kingston ’,在收到仲裁之前,我方对于投诉人所代 表公司具体的品牌信息并未关注,我们看重的是域名本身的含义,可 以搭建一个十分不错的出国留学教育品牌,所以在网站上挂出的信息 是合作信息,至于下方的交易流程信息是技术提供商米表网固有展示,我方也没有技术权限去更改对方系统代码。 6.投诉方涉嫌反向劫持域名 我方曾经拒绝过投诉方的收购委托请求,对方一再以拥有商标并仲裁为威胁要求我方转让争议域名,并且企图以极低的价格收购我方 数字资产(争议域名),并对我方造成经济损失,这种通过威胁损害 我方利益的事情我方概不接受,这是一种很明显的反向劫持域名的行 为,希望各位专家评审公平、公证的评判这个案件,保障我方这种在 商业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主体的基本权益,我方将提供一些聊天记录 作为凭证,时间是去年,经纪人为聚名网老牌经纪人小然,具体证据 见附件(投诉方低价威胁收购聊天记录)”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 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 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 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 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 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的域名“kingston.cn”与其享有民事权益的 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投诉人主张的民事权益包括:厂商名称权、商标 权和域名。 为支持其有关厂商名称权的主张,投诉人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信息、“企查查”查询信息、投诉人 2017 年和 2020 年年报信 息、名称变更通知(投诉人证据 2、 3、 4、 5、 6)。专家组认为,投 诉人虽然以“金士顿”为其登记名称中的字号,但投诉人作为美国金 士顿科技公司(Kingst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的在华全资子公 司金士顿科技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单独主张对“金 士顿”和/或“Kingston”厂商名称权,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充分, 专家组对其厂商名称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为支持其有关商标权的主张,投诉人提交了第 2024537 号商标 注册证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结果、第 12173328 号商标注册证 及国家知识产权网站查询结果、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专家组注意 到,第 2024537 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为“KINGSTON”,注册人 名 义 为 “ 金 士 顿 科 技 公 司 ( KINGSTON TECHNOLOGYCORPORATION)”;第 12173328 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为 “ ”,文字部分为“Kingston TECHNOLOGY”,注册人 名义为“金士顿科技公司 KINGST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上述两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日 期,并且目前仍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之内。专家组同时注意到,金 士顿科技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向投诉人出具的商标许可及维权 授权书载明,投诉人是包括第 2024537 号商标和第 12173328 号商 标在内的多个商标的被许可人,并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人以其 名义进行维权。专家组据此认为,投诉人对第 2024537 号商标和第 12173328 号商标享有民事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域名争议程 序。 关于投诉人有关域名权益的主张,专家组认为,域名并非《解决 办法》第八条所称民事权益,专家组对投诉人的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kingston”,与第 2024537 号商标“KINGSTON”只有字母大小写的不同,在域名构 造中应视为相同,与第 12173328 号商标的文字部分“Kingston TECHNOLOGY”构成近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有权提起本案程序,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关于被投诉**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 权益。被投诉人则辩称,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 《解决办法》第十条所称合法权益,是基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实 际使用而产生的,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除了有关域名销售及 寻求合作之外,并无对网络用户有价值的信息,不构成有效的实际使 用,更不能产生《解决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投诉 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kingston.cn”或主要部分 “kingston”享有应受诸如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关于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被投诉人将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 “kingston”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投诉人及关 联企业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kingston”。被投诉人明知 “kingston”企业及商标的知名度,将“kingston.cn”域名抢先注册 显然具有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恶意。 为支持其主张,投诉人提交了 www.kingston.com.cn 网页截图 (投诉人证据 12)和“金士顿”百度百科网页截图(投诉人证据 13), 以及“kingston.cn”网页显示情况的打印件(投诉人证据 16)。被投 诉人未对上述证据表示异议,专家组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专家组认 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金士顿/kingston 品牌在中国具有 较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全部内容都是以“域 名商城”的名义在寻求“合作项目“或购买域名。被投诉人辩称,其 未有主动定向销售获利嫌疑,域名本身并不是为了出售,只是项目储 备,并指投诉人涉嫌反向劫持域名。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所称“项 目储备”是将域名作为“数字资产”来储备,并且自认竞拍本案争议 域名是“看中域名本身的价值”。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对本案争 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或受让本案争议 域名却没有投入实际使用,所辩称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其注册或受 让本案争议域名显然不是为了自己善意使用,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上 述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本案争议域 名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恶意情形,投诉人的投 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作为商标被许可人并经商标注册人的授 权,商标注册人并未授权投诉人持有本案争议域名。但是,考虑到域 争议程序的性质,专家组认为,专家组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确定域 名归属或进行域名分配,而是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冲突。在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的情况下,投诉人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至于争议域名在商标被许可 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如何分配,不属于专家组要考虑的事项。 五、裁 决 综上,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kingston.cn”转移给投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独任专家: 董炳和 二О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