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27 22:40: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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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D2020-3434 字节跳动旗下有一个西瓜视频启用域名为ixigua.com,相信大家都知道。小胖也曾经有想过,他们会不会购买xigua.com,或者有一些别的心思?果不其然,最近这个瓜熟了。据媒体报道,字节跳动对双拼域名xigua.com申请仲裁,但最终申诉被拒绝! 争议域名 xigua.com注册于2002年11月10日,目前所在注册商为Tname Group Inc.,已经搭建视频终端“西瓜影音”。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2、被投诉人是个人持有者Ing Dara,位于柬埔寨。 仲裁过程 2020年12月16日,投诉人通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争议域名发起申诉;同一天,中心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发出确认邮件; 2021年1月6日,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回复验证,但显示披露的注册人及联系方式与投诉书中陈列的不一致; 2021年1月12日,中心向投诉人发出邮件,邀请其修改被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2021年1月15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2021年1月18日,中心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021年2月7日前进行答复; 2021年1月29日,被投诉人向中心请求延长回复时间,中心根据相关《规则》(5e条)将答复时间延长至2021年2月17日; 2021年2月1日,被投诉人再次向中心请求延长回复时间,中心充分考虑其陈述的理由后,特准将答复时间延长至2021年2月24日; 2021年2月24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回复; 2021年4月14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Zhao Yun和Chi Shaojie为小组专家,在提交了公正独立声明后,本案正式开始审理。 事实背景 1、本案投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投诉人”)为创立于中国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投诉人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二投诉人”)和投诉人北京涨点姿势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投诉人”)均为第一投诉人的关联公司,都是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所以后面合并审理过程中合并了投诉人; 2、投诉人称截止2019年,其业务已覆盖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旗下产品的月活跃用户数超过15亿,营收超1400亿元; 3、投诉人拥有知名视频平台“西瓜视频”。该名称是2017年6月由原“头条视频”正式更名而来。本案第一投诉人是西瓜视频产品的运营方;而第二投诉人及第三投诉人是“西瓜”相关中国商标的所有人; 4、投诉人自2018年起在中国注册及受让了多件“西瓜”相关商标; 5、域名注册局Verisign的记录显示争议域名于2016年6月9日发生转让,注册机构确认自2016年6月9日至今,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进行续费、解析及管理至今,没有再次转让; 双方论点 投诉人 1、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容易混淆; 2、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 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因此,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享有的相关商标权时间晚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 2、被投诉人认为,他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认为,一直以来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并不存在恶意。 因此,被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作出投诉人反向域名劫持的认定。 仲裁结果 UDRP第一要素: 1、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西瓜”相关商标,包括前述“西瓜 XIGUA”、“西瓜”及“西瓜视频”享有商标权的事实; 2、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xigua”,是投诉人商标中文“西瓜”的拼音。同时,该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与投诉人商标“西瓜 XIGUA”中的“XIGUA”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UDRP第二要素: 1、投诉人的“西瓜视频”产品名称是2017年6月由原“头条视频”正式更名而来,其在投诉书中列举的“西瓜”相关商标于2017年开始进行申请,而这些“西瓜”相关商标于2018年得以受让或注册; 2、被投诉人提交证据表明其在2014年以60万人民币购买争议域名,当时通过QQ中介购买,由于更换了电脑,故此未能找到购买记录,只有网上一些报道写明“西瓜影音购买争议域名”; 3、关于投诉人提交证据表明争议域名频繁变更注册人,被投诉人反驳表示2016年1月至6月间,因为办理软件资质认证需要而短暂变更了注册人信息,认证完成后又恢复为被投诉人; 4、投诉人进一步提出证据,证明争议域名解析网站多次变更主题信息,显然是有过交易,最近一次交易在2020年前后。对此,小组专家通过域名注册局Verisign的记录显示,争议域名确实只有在2016年6月9日发生过转让; 5、被投诉人提供的争议域名网站历史记录显示,自2014年5月起至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提供“西瓜影音播放器”的下载服务;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UDRP第三要素: 1、被投诉人在获得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尚未就“西瓜”相关商标取得相应的权益,也未发布“西瓜视频”产品,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出于攀附投诉人品牌和商标的目的而收购域名,投诉人未能举证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是出于恶意; 2、投诉人在提交的主张中表示,争议域名曾指向或提供色情、赌博等内容的网站,并且涉嫌强制用户捆绑安装软件,以及该网站提供下载的“西瓜影音播放器”曾播放多部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已经构成恶意使用。但是,被投诉人表示其网站曾受到技术攻击因而短暂指向无关网页,其所提供的播放器也仅可浏览第三方平台的视频内容,其本身并未提供任何视频内容,不应当就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视频内容负责。 小组专家认为,鉴于本案投诉人未能举证证实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是出于攀附投诉人商誉的目的,所以当事人双方对争议域名是否提供涉嫌色情、赌博、侵权作品等存在的争议,专家组无需对此作出认定。 3、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并未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专家组认定投诉人也未完成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4、关于反向劫持域名: 被投诉人恳请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5(e)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反向域名劫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提出的理由与证据不足以支持该请求,因而对其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域名仲裁申请被拒绝,被投诉人保留域名,未发现反向劫持域名。 总结: 终于吃到国内仲裁的瓜了,还是真瓜。怎么说呢,单从卷宗来看除了第一个“相似易混淆”之外,其它两个要素显然是不可能达成的,毕竟字节跳动获得“西瓜”商标要比争议域名交易的时间晚,单从逻辑上就很难讲得通。而且,在恶意使用方面的举证中,被投诉人也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答复,应答如流,所以这个结果也是意料之中的。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