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5 22:27:4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本案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核心是合同,那究竟是怎样的一份合同呢?
一、原告提供的合同 《判决书》第3页转述了原告提交的合同:甲方为被告时B,乙方为原告,直播间展示和描述样品及合同要约,标的物名称为翡翠套装,数量为一整套内含六件,品质为天然缅甸A货冰种翡翠,标价两百万 ,交易方式为直播购物,交易价款为1199元/单,争议解决方法为货品支持检测,如果买到假的赔六百万(假一赔三,上海起诉状是一百万,不是二百万)。被告没有提供合同。
二、法官对合同的后-前矛盾认定(反言) 1.《判决书》15-16页首先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注意:双方真实意思——原告真实意思——原告提供的合同合法有效!
2.《判决书》第16页否认违约金条款——反言一半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注意:否定违约条款的同时,具体强化了合同内容部分——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真货合同成立。
3.《判决书》第17页否认合同核心标的物条款——再次反言 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注意:此句有“并”是“病”句,应拆分表述。“并”是一定要赔,无论违约与否。 “难以认同”并非一定不能认同,“难”并非无解,到底是认同还是不认同?判案应该有个明确的态度。裁判文书行文要求规范、准确,不能模棱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至此,同一份《判决书》中“合同”是否成立证明法官反言。 《最高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当事人如此,法官如何?
总结:肯定合同真实有效——否定违约条款部分——“难以认同”疑似全否。
三. 购物实际情况能证明原告真货合同成立 1. 商品链接图(购买者需同意并点击此图才能购买) (1)《判决书》第10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直播间右下角商品图片下方有文字描述:商品秒拼中,100w缅甸a货高货…¥1199”。 (2)商品链接图内的文字展示要约部分内容,与主播口播和商品实物展示介绍的内容合在一起构成完整要约,用户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3)这张图就是本案合同极简版,这是对所有购买者都一样的格式条款。 其包含的内容有:标的物(保险柜内),产地缅甸,品质a货高货翡翠,价值100w(w__万的网络表达方式),价款1199元。 (4)关于100w含义,依据《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第二十条(规范促销活动)……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 本案属于促销活动:《判决书》第9页,“直播间左上角显示:暴力打假!做真货太难了,再见了4年货盘,最后清仓!”——“清仓”本属于促销活动,最后清仓——更大的促销活动。 图中显示与直播间宣讲符合上海地方法规,所以,“100w”是被比较价格,非常容易看出(直播录像宣讲证据亦能证明)。
3. 商品快照: ① 已选规格: 100w——本案标的物价值、标价、市场价、原价等; 缅甸——商品产地; a货高货冰种——商品品质; 5件 —— 包装盒内商品数……; ② 该规格价格:¥1199.——(价款)||| 用价格买规格。 这些文字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核心意思是:标价100w(万)的缅甸A货高货冰种翡翠套装售价1199元。|||(格式条款) 商品价值(标价、原价、被比较价格)100w、一百万。 至此,已可以证明“标价100w(万)的缅甸A货高货冰种翡翠套装售价1199元”合同成立。
四、再看《判决书》的其它表述 1.《判决书》第16页认定合同为真货合同——天然缅甸A货。 对此本院认为,……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本案合同订立后,被告时B向原告发送了三套工艺品翡翠。
2.《判决书》第18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欲向被告时B购买真的缅甸A货翡翠,但被告时B实际向原告发送的是工艺品翡翠,该以假充真的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谈合同违约,法官故意说欺诈。
3.《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时B向原告隐瞒了案涉商品实际为工艺品翡翠的真实情况,并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
4. 一审认定原告欲购买真的缅甸A货翡翠,原告对被告宣传误(信)以为A,说明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属于合理信赖。所以才有了《判决书》15-16页首先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为了简化文章篇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里暂且放弃论述赔偿条款“假一赔三”三百万违约金(见另文),因为赔偿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所以真货交易部分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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